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社〔2013〕83号)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作出修订或者废止处理。”的规定,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社〔2013〕83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上述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有关行政管理依据。相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