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市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变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作出修订或者废止处理。”的规定,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决定对《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肇环字〔2017〕38号)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30日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废止〈肇庆市端砚加工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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