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肇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肇庆高新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意见,以及近年新出台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等有关规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我局决定废止《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应急〔2020〕141号)文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肇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应急〔2020〕141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肇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