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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解读(一)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3-03-03 11:24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3年2月27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肇府规〔2023〕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大众、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工作,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9月10日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2022年3月9日我市印发的《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均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式途径、期限和意见采纳反馈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同时,十四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在审议《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明确要求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配套制度的细化与修订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的需要。原《办法》作为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的配套制度,自2018年施行以来对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及管理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以及保障公众参与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如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不精准、公众参与方式较单一、期限不符合要求、意见反馈机制不够完善等,同时原《办法》部分内容与上述新出台的国家、省、市文件要求不一致。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保障政府决策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方式,有必要修订原《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32条,包括总则、公众参与决策范围、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办法》制定依据文件名称。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出台文件,将制定依据文件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是进一步优化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定义。结合本《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进行意见反馈的一系列活动。

          三是依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四是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职责分工。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相关职责的落实主体,提高公众参与工作的保障与监督,结合我市单位职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公众参与事宜作进一步细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市宣传融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协助决策承办单位发布信息等。

          五是明确公众参与的事项、方式及具体要求。为切实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的覆盖面、精准度、实效性,进一步压紧压实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职责,《办法》规定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包含决策草案、决策草案说明、反馈意见方式和期限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六是规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限及缩短期限情况处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要求,规范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的要求。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决策承办单位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审查认为其缩短期限依据和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重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七是优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相关具体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稿调整了应当听证的事项、听证参加人、听证具体实施主体、听证期限等内容。为保持与省修订内容一致,删除原《办法》关于听证的具体内容,简化表述,《办法》第十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是优化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程序具体要求。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规定,调整了公众参与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社会调查、实地调研、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的程序要求以及充分听取相关群体意见建议的要求。

          九是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考评指标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市宣传融合发展服务中心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页面显示、使用搜索等功能进行优化完善。市宣传融合发展服务中心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对市政府门户网站自行调整或者通知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营维护单位进行调整。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承办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工作,依法履行信息安全保密责任。

          十是细化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及送请审查、报请审定时提供公众参与材料的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送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程序说明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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