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解读(二)
一、为什么要修订《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答: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出台,均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式途径、期限和意见采纳反馈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具体规定。同时《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肇府规〔2018〕15号)自2018年施行以来,虽在增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以及保障公众参与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最新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保障政府决策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方式,有必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1+N+3”管理模式配套制度《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二、哪些事项需按照《办法》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答:《办法》通过“列举+排除”方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范围。列举的事项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5类事项。同时,明确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等4类事项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三、《办法》对于保证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二是优化调整公众参与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6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需遵循的流程和期限,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应同步征求草案、说明等,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等,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列席决策专题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避免公众参与走形式、走过场。
四、为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保障监督机制,《办法》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结果运用机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提出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二是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监督公众参与工作。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经审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程序说明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三是未依法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不得提交集体讨论。规定决策承办单位依程序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公众参与决策有关材料或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说明的,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提供的,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和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