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解读
2023年2月2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肇府函〔2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结合2019年市机构改革后部门“三定”规定以及相关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和有关工作实际,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二、编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市本级制定主体范围。采用正面清单形式,明确我市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32个),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3个),三是其他市级部门(10个),四是功能区管委会(4个)。另外,除明确列举的49个制定主体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明确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明确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