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有关规定,现将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承担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完善本单位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肇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
附件: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肇庆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