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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保护视力色: 来源:本网     撰写时间:2023-03-01 11: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2023年2月2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肇府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内容,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清理工作部署,按照《肇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严格对照清理范围、清理标准等要求,对本部门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司法局建议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7号);市发改局建议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府规〔2017〕17号);市卫健局建议废止《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7〕98号)和《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肇府办〔1999〕26号)。为减少市政府发文数量,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废止上述文件。

          二、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一)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7号)的理由。

          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继发布施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肇府规〔2018〕7号)与上述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规文件有关规定不相符,因此,有必要作出修改。文件废止后,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活动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二)废止《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府规〔2017〕17号)的理由。

          2017年10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肇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肇府规〔2017〕17号),主要内容已被2022年我市出台的《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肇府规〔2022〕7号)、《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奖励办法》(肇府规〔2022〕6号)、《肇庆市促进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交字〔2022〕49号)等文件代替,有必要作出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我市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废止《关于印发〈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7〕98号)的理由。

          2007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与近年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相符,且其主要依据文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于2021年9月26日废止,因此有必要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相关管理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四)废止《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肇府办〔1999〕26号)的理由。

          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的通知》(肇府办〔1999〕26号),其主要内容与新出台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相符,有必要作废止处理。文件废止后,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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